Powered by Google Translate

Powered by Google Translate

擋了丙種旅行社!又來了旅遊專章?

台北市旅行公會樂意與社區發展協會媒合讓各方都贏

政府為推動地方創生政策,扶植地方社區發展、讓青年返鄉回饋鄉里,本是好事一樁;但是,社區發展協會所辦理的生態或文化體驗因牴觸發展觀光條例而被視為違法,引發各社區發展協會聯署另立專法,解套目前的窘境。補助在地創生的國發會於3/7去函交通部觀光局詢問配合政府推動地方創生所涉發展觀光條例之適用範圍,引起旅行業的關注,台北市旅行公會在出席立院公聽會時,力主維護旅行社權益,願意與各方加強溝通。

觀光局在回覆國發會時表示,在地創生等非旅行業者辦理生態或文化體驗時,在所屬場地內辦理食宿或接駁等活動所需服務,並不涉及旅行業務;但是,若是在地創生業者涉及招攬或接待觀光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等屬於旅行社的業務,請依規定申請旅行社營業執照,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旅行社與社區發展協會是夥伴關係

- 廣告 -

針對此事,5/3余宛如等立委召開「特定地區小旅行合法納管共創觀光新藍海」公聽會,邀請政府部門、旅行社及社區發展協會共同商討,希望訂定專章,讓社區小旅行合法納管並分級管理,或者盡速修法,讓這些非營利組織免於違法的疑慮。

公會願與社區發展詳談創四贏

台北市旅行公會認為,另立專法不僅對消費者沒有保障,也會剝奪旅行社的特許權利。旅行社與各社區發展協會本是夥伴關係,未來希望透過政府居中協調,讓台北市旅行公會與各社區發展協會接觸詳談,透過舉辦媒合會或推介會,創造政府、旅行社、社區發展協會、消費者四贏的局勢。

旅行社現行規範在於保障消費者

台北市旅行公會理事長吳志健表示,旅行業目前處於內憂外患,對外必須面對航空公司實施票價票面化、OTA的興起、景氣下滑等問題。雪上加霜的是,本來丙種旅行社的爭端才剛結束,現在各社區發展協會又想另立專法,認為觀光發展條例不符現狀,無法適應新興的社區小旅行發展型態。

先不說是否過時,若真的要立專法在沒有限制資本額或保證金制度的前提下,如何給消費者一個安全的體驗?目前消費者參加旅行社行程,無論國內或國外都有充份的保障,不管旅行社倒閉或參加團體發生意外,消費者都有保險理賠,這是台灣對旅遊消費者的基本保障。

如果要特定區域的社區發展協會可以從事旅遊業務,那對被限制資本額,並繳納保證金的旅行社來說也不公平。討論特定地區小旅行合法納管,就必須站在法的角度來看問題,以Uber為例,司機沒有營業執照,車輛不是營業車,也沒有保險,如果發生意外怎麼辦?所以,凡不合法的就不該讓它營業,這是政府應有的作為。

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確實有些地方需要修改,也必須與時俱進,要如何修法,大家可以坐下來討論,但無論怎麼修改,都必須堅持消費者保護,這是旅遊最重要的核心價值。

舉辦媒合會磋合社區發展與旅行業者

目前社區小旅行議題很難用法規來解套,但是若不讓它合法,屆時不僅政府必須付出大量成本察舉,而且收不到稅金;社區發展協會若發生事故,沒有完善的保險機制或保證金制度做為理賠依據,最後將得不償失;旅行社的特許權利受到侵害,法律公信被侵犯;但最可憐的還是消費者,花錢旅遊得不到保障。

所以,在現行制度下,社區也可以跟旅行社合作來解決問題,台北市旅行公會非常樂意與社區發展協會合作推展旅遊,台北市將近1,500家旅行社,大家可以一起舉辦媒合會或推介會,共同為台灣觀光來打拼。台灣的觀光發展需要所有的政府單位共同關注與努力,更需要串起整個旅遊生態鏈,讓大家共生共榮,創造三贏甚至四贏的局面。

《台北市旅行公會4大訴求》

1. 創造四贏►台灣的觀光發展需要政府單位共同關注與努力,更需要整合旅遊生態鏈,讓大家共生共榮,創造四贏的局面。
2. 以法辦事►討論特定地區小旅行合法納管,就必須站在法的角度來看問題;所以,凡不合法的就不該讓它營業,這是政府應有的堅持。
3. 保護消費者►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若有窒礙難行,可以提出修改,但都必須堅持對消費者保護,這是旅遊最重要的核心價值。
4. 媒合雙方►台北市旅行公會非常樂意與社區合作推展旅遊,大家一起舉辦媒合會或推介會,共同為台灣觀光打拼。


【TTN旅報1090期, 2019/5/13 出刊, P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