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ed by Google Translate

Powered by Google Translate

旅行業是運輸業?勞動部錯點鴛鴦

公會疾呼政府 讓旅行業適用四週彈性工時

一例一休對旅行業的衝擊之大,恐將影響消費者權益!7/14,包括台北市旅行公會理事長吳志健、省聯合會理事長張東周、台中市公會理事長黃耀德、高雄市公會理事長吳盈良以及台南市公會理事長蘇榮堯聯合召開記者會,向政府呼籲「旅行業應適用四週彈性工時」,以及「領隊、導遊、OP與業務人員等工作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吳志健表示,勞動基準法實施「七休一」制度,並未考量旅行業行業特性,除造成旅行業經營困境並降低旅行業服務水準外,更將衍生民眾旅遊障礙,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吳志健強調,旅行業之工作特性,工時異於製造業或一般服務業,現行以製造業為架構之勞動基準法,套用在服務業上不能符合行業需求。

吳志健指出,旅行業之工作內容包含「設計安排旅程、食宿、領隊人員、導遊人員、代購代售交通客票、代辦出國簽證手續」等,具有「服務一條龍」、「以旅客為中心」、「跨時區工作」、「專案專人負責」等特性;包括旅行業領隊、導遊、OP與業務人員之工時不同於一般製造業或服務業;而勞動部推動七休一制度,未考量旅行業之行業特性與全民所需。

- 廣告 -

台北市旅行公會日前行文勞動部要求將旅行業納入「四周彈性工時」之列,勞動部的回函卻是認定旅行業屬於「運輸、倉儲及通信業」,並須實施「二周彈性工時」;對此,吳志健強調,旅行業與運輸業『以運輸工具提供客貨運輸及其運輸輔助、倉儲、郵政及快遞之行業』完全無關,勞動部竟仍將旅行業歸類為運輸業,應該立刻修改。

吳志健表示,旅行業是觀光產業發展的領頭,與觀光有關之各業別(觀光旅館業、餐飲業、娛樂業、一般旅館業)均納入四週變形工時之適用,惟獨漏旅行業應適用「四週彈性工時」;旅行業遭勞動部引用過時之行業分類,完全與政府發展觀光之政策背道而馳。

《 旅行業對新法的修改建議 》

▍建議1 旅行業應適用「四週彈性工時」,使旅行業之員工得以較彈性排班,才能因應旅客之需求,鞏固旅遊服務品質,維護旅行消費者權益。
▍建議2 勞動部應以2016年1月最新修訂—「行業分類第10次修訂」為適用勞基法行業別之標準;因此,旅行業既屬於支援服務業之一,而可透過勞動部以指定行業別之方式,將旅行業指定為適用四週彈性工時之行業。
▍建議3 A. 勞基法是以製造業為架構之勞基法,於服務業適用上未能符合產業的需求;在未能進行修法前政府應以服務業之特性,透過開放指定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範圍;因應產業需要,對於勞工之保護則應透過審查送審核備之程序嚴格把關,如此才可創造雙贏。 B. 政府應秉於服務人民的立場,建立標準、透明化,納入第84條之1工作者之程序,而不是讓各產業的企業主完全不知如何因應而求助無門。


旅行業之行業特性

① 因旅客常需尋求旅行業及時服務,且不限於白天或夜晚,導致旅行業無法落實每日工時8小時。
② 旅客之遊程並不限於7天內,實施七休一制度,將使旅客於旅途中遭遇困難時,無法尋求旅行業之協助。
③ 旅行業之旺季通常為休假日或國定假日,若強制旅行業必須適用正常工時及國定假日休假,將使旅行業無法支應其行業工作之旺季。

領隊、導遊、OP與業務人員應是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① 領隊與導遊工時安排之困境:領隊與導遊之工作時間均以旅行團時間為主,而不能擅自切割,旅行團時間若超過12天,便無法以四週彈性工時解決領隊與導遊之工作天數問題,無論從休息時間、例假或每日工時上限來看,領隊與導遊均無法真正落實四週彈性工時之規定。
② 領隊、導遊、OP與業務人員之「間歇性」工作特質:當領隊或導遊將旅行團帶至定位並由旅客自由活動時,便處於低密度或休息之服務狀態;當旅客於旅程中,旅行社OP或業務人員需隨時因應旅客之需求或突發狀況,提供必要的服務並即時處置。諸如此類的工作形態皆與勞基法第84條之1「間歇性」工作吻合而應有適用。


【TTN旅報995期,2017717出刊,P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