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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下臉書廣告竟須代扣繳稅額?

台北旅行公會出席公聽會 協助業者解決問題

依據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電子勞務給我國營利事業,其所收取之報酬屬於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我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報酬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今年1月2日財政部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及4391號令,核釋「所得稅法」有關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最新規定,但因稅局隨即展開大規模稽查,卻對如何退稅、追稅、補稅甚至處罰等,並未說明執行方式與配套,引發包括旅行業在內許多投放網路廣告的中小企業的恐慌。

3/27下午14:00在立法院舉行「網路下廣告 稅要怎麼繳?」採購境外電子勞務稅責公聽會,會議由立委余宛如主持,邀請財政部政務次長蘇建榮、財政部賦稅署與臺北國稅局官員與各界代表會商,台北市旅行公會理事長吳志健偕同相關業者代表出席。

吳志健表示,合法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但因政策事前宣導不足,致許多業者長期在網路平台(如:facebook)投放廣告卻不清楚相關稅責,直至接獲稅務機關之抽查稽徵,始查覺公司有涉及對國外採購電子勞務的行為,依法需代扣繳稅額,且追稅、退稅期間可溯及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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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旅行業多為採用信用卡刷卡付費的小商家,此項行政命令對業者影響極大,衍生稅責及追、退稅問題尚待財政部協助釐清,吳志健建議稅局在整體配套措施明確前應暫緩抽查與稽徵作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恐慌,也呼籲政府在制定重要政策前應先廣徵各界意見並周研考量,台北市旅行公會做為產業與政府間的溝通橋樑,將持續協調政府推行有關措施與法令並協助會員解決困難問題。


【TTN旅報1033期, 2018/4/9出刊, P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