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東戰事對全球旅遊產業而言,戰爭引發的行程取消,往往面臨保險不理賠、航空公司與地接未必退款的現實,許多旅行社為維持商譽,大多含著眼淚、帶著微笑,自行吸收損失。若後續訂單再度停滯,現金流中斷與固定成本壓力,將直接衝擊企業生存。
問題核心不僅在市場,而在於現行法規如何承接此類極端風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原本建立了取消與責任分配的基本秩序,例如第13條規範旅客任意取消、第14條處理業者取消責任、第15條提供法定原因下5%賠償機制、第26條則涵蓋不可抗力滯留處理。
然而,這套制度的前提在於風險可預測、損失可估算、責任可分配;當戰爭等高度不確定因素介入時,條文之間的界線迅速模糊。最直接的是,即使政府亮了沒有法律效力的警示燈號,只要飛機有飛,客人執意要去,那到底要不要冒風險出團?
最明顯的矛盾出現在第13條與第15條之間:當旅客因安全疑慮取消行程,但官方尚未發布最高警示時,究竟屬於「任意取消」還是「風險因素」?第15條設計的5%賠償原意在於折衷,實務上卻可能導致雙方觀望、延誤決策,反而擴大損失;一旦情勢惡化為不可抗力,第26條又使滯留成本大幅集中於旅行社,形成「前端利潤有限、尾端責任無上限」的結構性失衡。
當風險超出市場承受範圍,單靠契約或商業保險難以應對。難道就只能雙手一攤,用「不可抗力」輕輕帶過、各自承擔?
2001年911事件後,保險市場迅速退出航空戰爭與恐攻責任險,美國政府透過法案提供擔保,並建立恐攻風險保險機制,由公私協力分攤風險。面對極端風險,在旅遊產業,英國ATOL制度與德國DRSF基金機制就值得參考,透過產業與政府共同承擔,確保旅客退款與滯留處理機制不致失靈。這些制度的共同邏輯在於:面對系統性且不可分散的風險,需透過制度性安排進行再分配,而非由單一業者承擔。
相較之下,台灣目前仍停留在個別契約責任架構,旅行社在法律上成為最終承擔者,但其資本規模與風險承受能力,顯然無法對應戰爭等級衝擊。此種不對稱並非經營問題,而是制度未隨風險環境演進的結果。一旦發生全面停航或跨國滯留等不可預測事件,單純依賴契約分配責任,勢必導致糾紛與市場失靈。
根據他國的作法,未來制度或許可朝三方向推進:首先,建立風險分級與明確觸發機制,釐清第13條與第15條的適用界線;其次,引入產業基金與保險機制,分散取消與滯留風險;最後,在面對極端情境下,除了產業與政府分攤風險,政府更提供必要支撐,為市場失靈時適時補位。
主編
吳育光
【TTN旅報1448-1449期, 2026/3/30 出刊, P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