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與國內觀光市場與當年制訂「發展觀光條例」的背景早已不同,如果還用過去法條來管理現代觀光業,看似擠出一身牛肉,卻也勒出一身內傷。當時空背景已完全不同的觀光發展條例,是否要重新調整?
從交通部觀光局升格至交通部觀光署,觀光產業地位得到了顯著的提升,但導遊從業人員的權益卻每況愈下。多年來一直努力向政府爭取給予「導遊」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如律師、會計師、醫生)一樣,同享有獨立掛牌執行業務之就業權利,但只因觀光發展條例的限制,唯獨導遊無法獨立掛牌執業,2022年起又被屏除在國家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外,導遊人員的尊嚴和未來性造成了很大的衝擊和傷害。
旅遊形態趨於多元化,導遊管理除了要迎合潮流,專業分類也該落實。這在國際上也已有案例,早在20年前,新加坡就採取這樣的做法,鼓勵導遊發揮自己專業才能,從事不同領域的導覽解說,同時也可持有國家認證的許可證執業,不僅有助於觀光產業的深度發展,更符合現代旅客深度體驗的旅遊需求。
未來導遊若可以執業,主管機關還可在機場設立導遊服務站專營散客或小團體,精準提供旅客服務,進而帶動各行各業(如文創、美食)消費,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
現行的法規斷了導遊獨立執業的權力,導遊即使有了證照,也未必保證能就業,加上沒有法源及約束力的工會組織,當導遊與業者發生糾紛時,對導遊權益保障更是微乎其微。法規不合時宜已成為導遊專業發展的結構性問題,使其角色與價值難以完全被看見。如何重新檢視《發展觀光條例》、重新定位導遊、進而打造能促進產業升級的制度環境,是觀光署與業界必須共同面對的關鍵課題。
(本文由受訪者口述,記者吳育光整理)
台灣觀光導遊人才促進發展協會理事長
朱建錳
【TTN旅報1430-1431期, 2025/11/24 出刊, P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