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旅行業管理規則條例》修法爭議火熱,其中第五十三條若是依照現行金管會建議修改的版本通過,可能讓旅行社業者的權益倒退20年。
《旅行社管理規則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旅行社舉辦接待出團等相關業務,應投保責任險;旅客及隨團人員意外死亡的的原訂最低賠償金額從200萬元調高至250萬元,藉此對業者更有保障。雖聽來美事一樁,但仔細審視卻充滿陷阱。
目前擬定草案中,將原定的賠償金額調高至250萬元,後續若旅行社或消費者要自行提高保額至500萬元,剩餘250萬元就需進入法院審理,旅行社有過失責任,保險公司才會賠償剩餘250萬,從消極判定改為積極判定,對業者的商譽恐有極大影響。
此外,修法過後也會將旅責險的「被保人」,從旅行社改為消費者,意味著若出現意外導致人員身亡,家屬與旅行社之間不需先簽署和解書,即可直接獲得保險理賠。意外發生後「和解書」是業者的唯一自保手段,可避免家屬後續再向旅行社要求其餘補償。現行規定是旅行社與家屬雙方須先取得和解,確保案件處理結束後,家屬方可收到保險公司理賠;案件處理過程中,旅行社並不會經手任何賠償金,更不會出現旅行社領走賠償金後捲款落跑的情況。
現在若是修法,將保險賠償跳過旅行社,直接由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在缺乏「和解書」保障下,家屬仍可再向旅行社要求賠償。
《旅行社管理規則條例》之於旅行社來說,應是規範並保障業者的一部法典,就目前草案來看,主管機關觀光局缺乏對於保障業者權益的作為及應有尊重。(本文由受訪者口述,記者吳紹瑜整理)
旅行業聯保協會會長
朱永達
【TTN旅報13048-1309期, 2023/7/24 出刊, P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