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前,復興航空因無預警停飛,影響旅客行程而引發紛爭,交通部民航局日前修訂《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3條之1,規範業者停業或結束營業前,應檢附相關計劃,被稱為復興航空條款。
新增條文中規定,民航業停業或結束營業前,應檢附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向民航局申請,於交通部核准日起60日後,始得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內容包含三大項,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的航班及時程規劃、乘客處理機制、國內定期航線接替運能規劃。
修正案中說明,為使民航業者在停業或結束營業時,降低對航空市場穩定性的衝擊,事前應有周延且可行的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申請核准,包括所經營航線如何暫停或終止及相關時程的安排,且依第13條之1第5項所定乘客處理機制規劃等內容,一併提出後續接替運能規劃,計畫核准後60日內,在不影響飛航安全之前提下,依其規劃有序退場,以維持航空市場健全。
民航局表示,暫停、終止營運的乘客處理機制,須包含訂位乘客安排處理方案或補償措施、訂位乘客衍生性費用處理原則、機票退費及處理方式、提供乘客諮詢及服務方式、時間與人力規劃。
【TTN旅報1066期, 2018/11/26出刊, P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