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即修改旅遊契約與民法 勿讓旅行業受傷慘重
長榮航空自6/20發生空服員罷工,除了旅行業者以及消費者措手不及外、更影響廣大旅客權益,也再次重創台灣觀光產業。這幾年來,旅行業歷經「復興航空倒閉、華航空服罷工、華航機師罷工、遠東航空突然停飛部分航線,加上長榮航空空服罷工」;連番重擊,受傷慘重。為此,台北市旅行公會理事長吳志健特別呼籲旅行業要團結面對,修訂不合理的法規,還給旅行業公平的經營環境。 ( 文=唐偉展 圖片提供=台北市旅行公會 )
吳志健表示,面對無法如期出團,但當地餐食住宿費用已付,旅客滯留國外需要協助改訂機位返台;這些因航空公司停飛、空服罷飛所造成的損失,卻得由旅行社來支付實在不合理。針對「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二十六條」中載明「…,其因此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甲方收取,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甲方…」,這種多退少不補的論述非常不合理。
而定型化契約所依據的法源「民法第514-5條」中所述「…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就是造成這種不合理現象的主因。
吳志健表示,這些法條是民國88年的產物,以前台灣根本不會發生航空公司倒閉、機師罷工、空服員罷工等事件,現今時空變遷,法規也該與時俱進。吳志健表示,我們尊重員工行使罷工權,但這些都不應該建立在旅客以及旅行社的不便及損失上;尤其台灣是個海島,無論進出、與國際接軌都要搭乘飛機,罷工善後處理的社會成本過大,必須訂定合理的罷工預告期。
《 我們的希望 》
1. 針對大眾運輸產業,尤其是航空公司,制定合理的「罷工預告期」,至少要15天前。
2. 針對民法第514-5條,以及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二十六條,應該「立即修法條」;旅行業者提供服務,多出來的處理費用應該由航空公司及消費者負擔。
3. 旅行業部分內勤員工應屬責任制,不適用一例一休。以此次長榮空服罷工為例,面對此突發狀況,旅行社業務以及OP人員必須日日加班,甚至週六週日也不能休息,如按勞基法加倍給薪,對旅行社是沉重負擔。
|爭議性法律條文|
●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
第二十六條(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旅遊內容變更)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乙方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其因此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甲方收取,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甲方(不合理)。甲方不同意前項變更旅程時,得終止本契約,並得請求乙方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附加年利率__%利息償還乙方。
● 民法第514-5條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不合理)。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台北市旅行公會5點聲明
盼政府積極介入 儘速結束罷工
1. 勞工罷工權應該受到尊重,但對於一再濫用突襲式罷工手段,綁架消費者來謀取自身利益,漠視社會大眾權益的粗暴行為,本會必須予以強烈譴責。
2. 政府各部門是一體功能必須是一致,在於促進社會和諧與經濟進步,本會呼籲史上最會溝通的政府,行政院必須即刻協調勞動部及交通部,促成勞資雙方理性溝通,讓整起罷工事件儘快落幕。
3. 航空運輸業已連續發生三次罷工,影響旅行業及消費者權益損失甚鉅,請問政府,明訂合理的罷工預告期,讓社會大眾和旅行業及早因應,真有這麼困難?
4. 本次罷工起因於勞資問題,完全不可歸責於旅客與旅行業,長榮航空及桃園空服員職業工會應承擔全部賠償及補償責任,因罷工造成消費者及團體旅客取消之衍生費用,皆應納入補償之適用。
5. 呼籲交通部觀光局已就本次罷工事件,再次對消費大眾公告旅客參團解約退費處理原則,也懇請各方勿再散播錯誤資訊,別讓無辜的消費大眾及旅行業者再製造衍生更多的旅遊消費糾紛。
【TTN旅報1097期, 2019/7/01 出刊, P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