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旅客陳君與友人原預訂於2022年4月下旬參加金門3日遊行程,並已完成報名繳費。不料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4∕15宣布,自4∕22起凡參加不特定對象組成的旅遊團,旅客須出示3劑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小黃卡、數位疫苗證明、國外接種疫苗證明)才可參團出發。陳君已施打2劑尚未施打第3劑疫苗,友人未曾施打疫苗,兩人只能取消行程。旅行社主張依陳君的施打時間,在出發前已足可施打第3劑,故依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2條第一項出發日前2天到20天內取消之規定,要求陳君支付團費30%為違約金;友人因完全未施打疫苗,故依國內旅遊契約第13條收取必要費用500元。對此陳君表示,因政策取消出遊並非自願,旅行社收取費用並不合理,故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訴。
【申訴過程】
於協調會中,旅客主張自己是因臨時公告的政策而被迫取消行程,業者應返還全額費用,不應再向旅客收取團費30%違約金或必要費用。經協調委員向雙方說明交通部觀光局公告之處理原則,旅行社同意依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3條,收取陳君及友人的必要費用每人500元,將剩餘團費退還,旅客也同意接受,雙方達成和解。(文=林宥銣)
品保協會建議
旅客未能符合政府公告的疫苗施打規定而無法參團出遊,且有提供相關疫苗證明文件時,旅行社需依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3條之規定扣除必要費用後將剩餘費用返還旅客。
旅客參團解約退費原則 | |||
出發日期 | 身 分 | 參團疫苗施打規定 | 旅客解約退費原則 |
4/21(含)前 | 一般旅客 | 無限制 | 12條(按通知比例賠償旅行社損失) |
4/22(含)後 | 特定人士,包含企業員工旅遊、學校校外旅遊、家族好友自組團、社團里民旅遊 | 無限制 | 12條(按通知比例賠償旅行社損失) |
12歲以下兒童及13~18歲青少年 | 不限制打3劑 | 12條(按通知比例賠償旅行社損失) | |
18歲以上已打完2劑,但「未滿」間隔期(12週)者 | 不限制打3劑 | 12條(按通知比例賠償旅行社損失) | |
18歲以上尚未打追加劑(第3劑),已滿第2劑間隔期(12週)者 | 應施打3劑。 可建議旅客在出團前去打第3劑 |
13條(扣除必要費用餘款退還) | |
滿18歲以上參加非特定人士團且已打滿3劑 | 應施打3劑 | 12條(按通知比例賠償旅行社損失) |
【TTN旅報1248-1251期, 2022/6/13 出刊, P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