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一對夫妻參加2/23~3/7的義大利團,報名時與旅行社協調3/6脫團到瑞士自由行,並自行預訂義大利米蘭機場到瑞士的機票。因2/27義大利被列第三級警示,旅行社3/2決定該團提早回台,當時該對夫妻仍欲前往瑞士,因此領隊將其送往義大利波隆那車站,讓他們搭車往米蘭後再飛往瑞士。該對夫妻返台後,表示領隊在波隆那到米蘭一段未提供完善協助,致使他們遭遇困境,認為旅行社棄置團員,向品保協會申訴。
【申訴過程】
旅客返台後針對提早於3/2結束的行程,向旅行社申請未履行行程的團費退費,4/9旅行社回覆,退還可節省費用3萬8千元、波隆那往米蘭的火車票賠償2千元,共計4萬元。
該對夫妻無法接受,表示實際蒙受更大損失,而且在波隆那車站受到當地人詐騙與對華人的歧視,幾經波折才抵達瑞士,而領隊或在地導遊未提供協助,認為旅行社違反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25條第一項,應賠償棄置期間必要費用、未完成旅程費用、違約金等,共索賠31萬5千元。
旅行社表示,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26條,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行程無法履行時,旅行社得以變更行程,並將行程減少之費用退給旅客,因此旅行社扣除必要費用後,退還共4萬元團費。另旅客決定前往瑞士時,領隊不但協助安排交通,更多次以line關心該對夫妻是否順利搭上火車與航班,但他們並未求助,因此不構成棄置。因兩造未達成共識,該案移由交通部觀光局辦理。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25條第一項
■ 定乙方於旅遊途中,因故意棄置或留滯甲方時,除應負擔棄置或留滯期間甲方支出之食宿及其他必要費用,按實計算退還甲方未完成旅程之費用,及由出發地至第一旅遊地與最後旅遊地返回之交通費用外,並應至少賠償依全部旅遊費用除以全部旅遊日數乘以棄置或留滯日數後相同金額5倍之違約金
~品保協會建議 ~ | |
旅客報名團體行程並選擇後段脫團並不少見,雙方事前應針對「提早脫團」簽訂同意書,並詳列具體注意事項,例如脫團後的問題歸責,及遇不可抗力因素需調整團體行程、致使影響旅客脫團行程時,雙方如何協調賠償,以確保彼此權益、釐清責任。 | |
旅 行 社 | 建議帶團領隊、導遊及旅行社應提供旅客脫團時的所有相關協助證明,例如line、email、電話紀錄等。 |
消 費 者 | 旅客若選擇後段脫團,需事先了解可能有的風險,包含語言不通、天候問題,及各國疫情認定警示不同,航空公司未必會接受退改機票等狀況。 |
【TTN旅報1152-55期, 2020/8/10 出刊, P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