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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產業要提升 法規必須翻轉

台北市旅行公會爭取老舊法規重新修訂

近期政府推動許多法規修訂,連帶引發出旅行業因法規老舊,多年來都未曾修改與時俱進,台北市旅行公會理事長吳志健認為,不合時宜的法規將會限制了旅行業的發展,台灣相當需要觀光產業的支持,要徹底地翻轉也必須要靠觀光產業,因此將持續針對多項法規,向相關單位及部門提出反映。

一例一休對旅行業衝擊大
公會積極向有關部門陳情

勞動基準法新制上路,廢除舊有7日內擇1日休息為例假日之行政命令並強化勞動檢查等一連串的新政實施,造成性質特殊的旅行業適應上產生諸多困擾,非有依勞基法規定納入第30條之1「四周彈性工時」之適用,不得其解。惟因旅行業之行業類別被認定為運輸業,致不得適用「四週彈性工時」,不能夠藉由較彈性的排班以緩解「七休一」之衝擊。

旅遊業因工作性質特殊,部分從業人員的工時不同於製造業或一般服務業,現行以製造業為架構的勞動基準法套用在旅遊業上,不僅不符行業需求,恐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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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破壞旅遊全程「一條龍服務」之完整性

從旅客委由旅行社安排旅程開始,旅行社便須對於旅客旅途中相關之食、宿、交通等等負責,服務品質,其中任何環節出問題都會影響消費者權益。

2 . 違反「以旅客為中心」追求品質無微不至之服務精神

旅行業基於消費者導向,無論是OP人員之行程安排,或是領隊人員以及導遊人員所能提供之引導服務,甚至是業務人員之收送件、行前說明會等,皆以旅客為中心,盡量配合並滿足旅客需求為出發點。

3 . 限制旅遊服務「跨境跨時區」之工作形態

旅行業工作時間可能因旅遊目的地之時區而異,除領隊或導遊人員有跨國、跨時區工作之必要外,OP與業務人員對當地之聯絡溝通等事宜,亦跳脫一般企業上班時間之規範。例如:因時差關係,旅行社長程線人員有可能在半夜工作,協助旅客或旅行團處理問題或突發事件。

4 . 挑戰「專案專人負責」以專一窗口服務來建立客戶信任關係之作業模式

旅行業基於業態及旅客個資安全之考量,多採取「專案專人負責」的作業模式,將旅客或團體視同專案並指定專人負責,藉以有效掌控工作進度與服務品質,遊程相關之食、宿、景點、交通若發生任何問題或突發狀況,該專人始能做到最即時的處理與因應。

為避免因勞動法規與產業實務之落差,造成旅遊服務品質降低,影響民眾休憩生活以及消費者權益,形成政府推動觀光之障礙。

台北市旅行公會爰依法提出將旅行社OP人員、業務人員、領隊人員、導遊人員指定為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申請,期能在「工時安排合理化」、「確保例假休息」、「維持適度休假」等前題下,爭取勞資雙方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

以往導遊多為旅行社的員工,出差費屬於薪資,但現在導遊與旅行社的關係則是承攬制,財政部依舊把導遊的出差費當作薪資,以所得稅來報繳,使得旅行社無法將這部分列為支出成本,歸屬於營業稅,也就少了5%的營業稅,對Inbound業者而言,是相當不公平。


【 旅行業被不當認定為運輸業 無法適用勞基法四週彈性工時 】

旅行業於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以下簡稱行業分類)第8次修訂前,屬於「運輸業」,於行業分類第8次修訂後,現係屬於「支援服務業」。故有關行業歸屬之不同,將影響旅行業適用變形工時規範基礎。

行業分類係為因應各行各業之行業特性而為,勞動部應以最新修訂之行業分類為標準,以避免因各版本行業分類不同而造成各行業適用法令之紊亂,而目前勞動部係以行業分類第6次修訂為認定基礎。勞動部以行業分類第6次修訂為指定適用行業別標準,將導致旅行業適用四周變形工時困難。勞動部應以最新修訂之行業分類第10次修訂為適用勞基法行業別之標準,因此旅行業既屬於支援服務業之一,而可透過勞動部以指定行業別之方式,將旅行業指定為適用四周變形工時之行業。


領隊導遊考試將從國考回歸觀光局
爭取改變東南亞語導遊的認證方式

導遊、領隊的考試多年來列為國家考試,由考選部來辦理,但不了解觀光市場需求,應改由觀光局來挑選具有實務能力的導遊、領隊人才。經過台北市旅行公會多年來的爭取,終於將回歸觀光局辦理,實施日為108年1月1日。

此外,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大力招攬東南亞旅客,今年上半年東南亞市場成長近40%,但東南亞語導遊卻嚴重不足,特別是越南、泰國、印尼、馬來、韓國等語系,由於具備這些外語能力的人,多半中文能力較差,無法通過目前的制度的考試,使得東南亞語導遊出現人才荒。因此應該簡化考試方式,才能提供更多具有接待能力的東南亞語導遊,讓業者可以配合政府政策推廣南向的觀光旅遊政策。

▎資深績優從業人員獎勵辦法

為獎勵台北市旅行同業資深績優會員代表及會務人員長期服務的責任心與榮譽感,特訂定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台北市旅行公會會員公司編制內正式會員代表(或負責人),優秀員工及會務人員,發放日仍在職且符合獎勵條件者。獎勵條件及標準為正式會員代表(或負責人)會務人員實際於業界服務屆滿20、30、40年(含以上)者;優秀員工實際於業界屆滿20年、40年(含以上)者。

年資計算方式以觀光局異動申請表加總年資為準(公司年資及勞健保資料列為參考),計算基準為前1年度(12/31前),當年度年資不列為累計年資寄算。

相關獎勵人員於每年年終晚會或會員大會召開日期時頒發,其年資達40年以上之正式會員代表(或負責人)及會務人員者,於大會期間公開表揚由理事長頒發致贈,其他資深人員獎項於會員大會結束後隔日至公會領取。
*相關申請辦法與日期請洽台北市旅行公會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北市旅行業專班 最後加開場次 公會全額補助 費用全免

《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 》
上課日期:
第4梯(乙業):11/06(一)~11/10(五)
第6梯(丙業):11/27(一)、11/28(二)、11/29(三)
第7梯(丙業):12/04(一)、12/05(二)、12/06(三)
線上報名網址:https://goo.gl/AdCDm2

《 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上課日期:
第6梯:12/12(二)、12/13(三)、12/14(四)
第7梯:12/18(一)、12/19(二)、12/20(三)
線上報名網址:https://goo.gl/p1YbLw


▎針對民航局飛機延遲5小時全額退費提出疑義

民航局於9/15企法字第1065019862號令修正發布旨揭辦法第三條,增訂有關班機遲延逾5小時以上,且乘客未接受運送人替代行程之安排者,得向原售票單位辦理退票,運送人不得向其收取手續費之規定。
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係於民國91年4/4訂定發布,並歷經一次修正施行迄今。

為規範民用航空運輸業(以下簡稱業者)因航班延誤時對於乘客申請退票及航空器因故轉降其他機場後,如有無法於短期內飛往原目的地機場情形之處理機制,爰增修本辦法相關規定,俾保障消費者權益及使業者據以依循;茲將此次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參酌歐盟之相關規範,增訂有關班機遲延逾5小時以上,且乘客未接受業者替代行程之安排者,得向原售票單位辦理退票,業者不得向其收取退票手續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考量航空器因故轉降其他機場後,如有無法於短期內飛往原目的地機場之情形,為使乘客得以儘早抵達目的地或因應乘客特殊狀況需求(如乘客身體健康因素),增訂於機場條件允許下,可由業者協調機場相關單位同意後,安排乘客由轉降機場下機或入境,以符實需。(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

台北市旅行公會認為民航局僅規範航空業者,頒布此項行政命令,將嚴重影響到旅遊業,因此特別向民航局提出疑義。首先,本辦法之主體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惟旅客若向旅行業訂購機票,即應透過原售票旅行社辦理退票,而班機延遲應歸責於航空公司之因素,旅行業卻需負擔銷售及退票二次作業之人力成本,試問旅行社既非「運送人」,得否向旅客收取手續費?

其次,以聯程機票「兩本票」為例,倘因前段航班延誤致旅客退票,後段航空公司得沒收全額或部分費用,足見國際機票對於乘客臨時取消之處理慣例顯與本修正規定有所牴觸,請問該如何向旅客說明始能避免誤解及糾紛?

第三,再以「機加酒自由行」為例,購買該商品之旅客若因班機遲延而退票,必然衍生後續飯店之取消費用。

「團體旅遊」影響層面更大,如有部分團員取消卻在其他人堅持下照常出團,計價基準恐因人數異動而改變,導致團體由盈轉虧。諸如此類衍生之成本費用如何認定?如何收取?又如何向旅客說明解釋?

第四,就法規面而論,本修正規定亦引發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之適用問題,究依第十三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或依第十四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之相關規定處理?

綜上,旅客除購買機票外,尚有其他延伸性產品購買,包括團體旅行或加訂飯店、車輛、保險等,除各種衍生性費用外,亦涉及額外契約規範,惟民航局發布之辦法及新聞皆未予以說明,針對前揭法規及實務面之疑義,台北市旅行公會已函請民航局釋示,以免因認知差異致生旅遊消費糾紛。


【TTN旅報1008期, 2017/10/16出刊, P4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