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蝶戀花旅行社的罪與罰

發生於今年2月的蝶戀花旅行社重大車禍,導致32死11傷事件,上週經台北土林地檢署偵結,認為車禍主要原因是司機超速,但因為司機已在車禍中喪生,因此就不起訴,而另外遭家屬控告的蝶戀花旅行社負責人周姓父子等人,也因非造成車禍主因,因此全獲不起訴。

用白話文來說,就是有責任的司機死了,起訴不了,沒責任的旅行社,不用起訴了。

這項偵結報告出來後,也引起旅行業的議論,重點就是,既然檢察官說旅行社沒責任,那為何當初事件發生後,交通部觀光局就馬上廢止蝶戀花旅行社的營業執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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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之間是有差別的,如果仔細分析觀光局廢止蝶戀花旅行社營業執照的原因,應該就能發現,觀光局是用「發展觀光條例」的第27條,以旅行業經營核准登記外的業務為理由,來廢止蝶戀花的執照,意思就是說,蝶戀花是領旅行社牌照,竟然撈過界經營遊覽車生意,已超過旅行社登記業務範圍了。

本來,旅行社和遊覽車之間就存在業務依賴關係,偶而誤踩界線,也很難免,若觸法就要被處以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但若是這項撈過界的業務一旦情節重大,旅行社就會被廢止執照,蝶戀花就是個例子。

用白一點的說法,旅行社超規經營,事情可大可小,但偏偏蝶戀花竟然搞出個32條人命來,觀光局就不能僅僅是罰錢了事,就得祭出重典,廢照以平息社會壓力了。

但此案後來的發展有點讓大家意外,地檢署偵結報告,認為蝶戀花旅行社沒責任,因為司機超速才發生車禍,責任全在司機一個人身上,也就是說,檢察官認為沒責任的旅行社,觀光局卻說旅行社是因違規經營造成死亡,責任很重。

檢察官是找出車禍原因論罪,這是刑事追究的,觀光局是從車禍反推旅行社責任,這是行政處分的,既然刑事被認定無罪,似可推論行政違規可能是輕微的,不應認定是重大情節,因此,旅行社應該可以據此推論,向交通部等提出訴願和行政訴訟,撤回或更改行政處分才對。

行政和法律經常無法齊一觀點辦事,這不是法治社會該有的現象,也是造成台灣社會亂象的癥結之一。

總編輯 吳學銘


【TTN旅報1003, 2017/9/11 出刊, P6】